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多數人在車禍后3至6個月進行傷殘鑒定,法定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的鑒定時間在治療終結后。傷殘鑒定應該等待臨床治療結果穩定后才能進行,而大腦損害及神經功能方面或肢體長骨骨折的傷殘,需要的時間會更久,長達6個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車禍后多久可以申請傷殘鑒定一、車禍后多久可以申請 傷殘鑒定 1、因車禍受傷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當事人認為自己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 傷殘鑒定申請書 后30日內鑒定出 傷殘等級 。《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8667-200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同時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2、當事人對 傷殘 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 交通事故 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二、怎么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1、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2、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5、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車禍發生以后,要及時按照法定時間進行傷殘鑒定,否則可能影響后續的賠償事宜。所以一旦發生車禍,最好及時聯系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 ,按照 律師 的意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 等,多角度全方位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情況發生。
交通事故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交通事故鑒定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1、傷殘鑒定分兩種:精神鑒定、肢體鑒定。2、交通事故發生后,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的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又叫推介書。3、如果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鑒定。4、肢體鑒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5、經過法院委托的鑒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方面是否準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鑒定時間是多久交通事故鑒定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的時限一般是三十日。根據法律規定車禍多久可以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需要進行申請延期,但最長不會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