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的認定標準:主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救助義務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道事故現場的;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就會被認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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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認定?一、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認定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 第一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 民事責任 ,認識不一,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 投案自首 ,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 1、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 刑法 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4、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其實大部分交通事故因為情節特別嚴重,往往會認定肇事司機構成 刑事犯罪 ,即交通肇事罪,同時因為有逃逸情節,那么此時的起刑點就為3年 有期徒刑 。而要是因為逃逸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則此時的起刑點就為7年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樣認定的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是怎樣認定的 1、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 交通肇事罪 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 刑法 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 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證據 ,使 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 交通肇事 行為產生以下五 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 法規 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 務。 《解 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 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 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 要 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 脫逃罪 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 犯管教所、 拘役 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 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 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 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 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法律上對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認定,第一個判定點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有沒有離開了現場,除非在一些特殊的情況離開是不會被判定為肇事逃逸,如當事人在現場會面臨到人身安全威脅,只要證據充足是可以離開的。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認定發生 交通事故 之后還有逃逸情節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的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必然對駕駛人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的處罰會更重一些。鑒于此,往往對 交通事故逃逸 的認定就顯得很嚴格,畢竟此時關系到處罰的問題,要是認定不準確就會出現冤假錯案,損害到駕駛人員的合法權益。 而認定交通事故逃逸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收入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 1、主觀方面 一般來說, 交通肇事 后逃逸的動機往往都是駕駛人員逃避搶救傷員的義務同時也不想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交通事故一般屬于過失行為,但針對到其中的逃逸情節,很明顯就具有故意的性質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了,并且此時還屬于直接故意。所以,只有行為人在明知道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還故意的實施了逃逸行為的話,則才可以構成交通事故逃逸。 2、客觀方面 關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行為,一定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在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就交通事故逃逸的具體情節作出了一些規定,各位可以參考進行了解。而事故中的逃逸情節,往往作為事故的加重情節來對待處理,自然反饋到處罰上面,因為具有逃逸的情況,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會更重一些。 3、逃逸后 此時需要對“逃逸”作出嚴格的認定,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了交通事故的現場” 。行為人在事故發生之后,可能并不是直接逃離了事故現場,而是在講傷者送醫救治的過程中或者送到了醫院之后、等候交警到來處理的過程中,因為害怕承擔事故責任而選擇逃跑。這種情況下,同時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來看,其實都是符合了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規定,自然此時也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另外,實踐中,我們也要注意一些不屬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況,這些情況雖然從表面上面來看,發生事故之后行為人有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實際并不是因為想要逃避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這樣的情況下往往就不能認定屬于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責一、 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怎么定責? 肇事逃逸往往延誤傷者治療,嚴重危害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了公路交通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定要予以嚴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 意外事故 ,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二、 交通肇事逃逸 怎么處罰? (一) 行政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定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可見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基本上都是由肇事逃逸的一方來承擔全部的責任的。不排除有些人是面對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心理素質非常的差,也有可能本身就是因為對方的違章才造成的,但當時只要是逃逸了的話,責任承擔問題就很有可能是完全相反了的,不過具體也要根據交警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