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你騎車被撞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交警認定對方全責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對方喊你去保險公司,那是因為人家的車有全險,保險公司會替它進行賠付。所以人家不想先行墊付,只好拉你去保險公司了。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死亡受害人近親屬或者傷殘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金。
一報賠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出具證明材料。
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二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三賠付規定之全部損失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四 賠付規定之部分損失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五賠付時間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車禍司機全責,但要求傷者找保險公司賠償,大家認為合理嗎?不合理。誰買保險誰應該向保險公司理賠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然后再交給受害人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而不是要求傷者找保險公司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這完全是推卸責任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刁難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他人。
我被人撞了,人受傷了,車子被撞壞了,對方全責,對方說找他們保險公司!我該怎么辦?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由交警認定是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先由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由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因此,有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的情況,受害人是可以直接聯系對方保險公司的,由保險公司負責支付費用。
法律分析
從情理和法理上考慮,責任方應賠禮道歉。另根據法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發生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了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賠付的基本順序是,如果機動車造成損害,且屬于該機動車責任的,先由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會根據購買的商業保險,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購買商業保險的,由責任人賠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雙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相應的費用,比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如果造成殘疾了,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如果沒有就醫治療,則是搶救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騎車被汽車撞了,交警認定對方全責,對方撒手不管了他說交給保險公司了 叫我找保險公司?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你好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
說明對方認可讓保險公司處理,所以你可以找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該怎么賠償就應該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對方讓跟保險公司處理,我應該怎樣處理?交通事故負全責的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賠付。汽車發生事故車輛嚴重損傷,全責方先用交強險的保額來賠償維修費用,當維修費用超出交強險保額時,會啟動用第三者保險的保額來賠償。如果維修費用超出所購買的保額后,需由全責方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但對方讓我自己聯系他們保險公司,我該怎么辦?建議您先辦理交通事故索賠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由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先進行賠償。如果不夠,對方可以賠償或者采取工傷賠償程序。工傷鑒定的期限為一年。不要錯過評估時間。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理賠流程。直接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咨詢人工服務是最準確的。除醫療費用外,工傷治療與交通事故賠償不相互影響。
拓展資料
發生交通事故該怎么辦
1. 確定責任比例(例外:造成機動車事故的一方不承擔責任,可在10%以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與否,以責任認定的內容為準。需要賠償的,可以賠償下列15項法定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康復費、美容手術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補助費、殘疾助殘費、住宿費、交通費、受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和其車禍對方一直說讓找保險公司 他財產損失。是否和多少延遲費可以支持取決于提供的證據。需要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和延期證明。只有當支撐材料得到認可,才能支撐。和解對雙方都有好處,沒有必要進行冗長的程序。然而,和解將面臨兩個重要問題。
2. 和解后對方違約或不履行和解協議,至于如何和解,是否適合和解,則取決于雙方的意愿。只要雙方能在一定條件下達成協議,建議盡可能地爭取和解,并盡快理解此事。但是,應當指出,解決辦法不應盡可能以口頭形式形成。最好是簽訂一個解決協議,以避免雙方以后的糾紛。對于和解,如果一方違約或不履行和解協議,則持有和解協議可以直接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履行和解協議。
3. 原則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車輛、貨物、設施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修復。如果無法修復,應使用補償來彌補損失。在沒有重大傷亡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損失,但協商后不排除違約的可能性。機動車輛一般都購買強制保險,所以交通事故的賠償會由強制保險提前進行,但強制保險只支付給對方而不支付給自己。此外,強制保險有賠償上限,并不是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支付。
4. 一般普通交通事故損失可以全額補償。造成事故全部責任的,首先在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內賠償對方的損失,不足的部分在第三資本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自己承擔;本人車輛的損失,在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船上人員的損失在船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