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
新工傷保險條例是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新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新工傷保險條例 的決定》修訂,為新工傷保險條例 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2022最新)《南昌市社會保險條例》予以廢止。
28日新工傷保險條例 ,記者獲悉新工傷保險條例 ,南昌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南昌市社會保險條例廢止案》。
據了解,《南昌市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4年3月29日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4月29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它們在1997年、2003年和2005年進行了三次修訂。
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社會保險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建立健全南昌市社會保險制度,有效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社會經濟結構、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勞動者和公民的需求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條例》執行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日益顯現。
比如社會保險制度缺乏銜接新工傷保險條例 ;制度的強制力弱;融資渠道狹窄;運行機制不夠完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2011年7月,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生效,建立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規定多渠道籌資、城鄉統籌、規范管理服務、加強基金監管。條例的主要內容已經社會保險法批準。
此外,通過將《條例》與《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銜接的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部委關于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相比較,由于《條例》頒布較早,所以在適用范圍、籌資渠道、繳費標準、待遇享受、基金監管等諸多內容上,
因此,南昌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廢止該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2021年最新法律分析新工傷保險條例 :為了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于工傷保險出現的新問題,我國對其相關條例進行了修改,首先是提高了我國工傷保險能夠覆蓋的范圍,讓更多情況可以使用工傷保險條例,其次是工傷的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使其更加完整準確,然后對于工傷的認定鑒定等程序進行簡化,提升了工傷的待遇,最后還提高了保險支付的內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新工傷保險條例 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據悉新工傷保險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發新工傷保險條例 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新工傷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意見(二)》”),旨在明確《工傷保險條例》執行過程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下面為大家帶來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相關解讀,歡迎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篇1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工傷保險條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條件,因為它關系到工商的一些賠償問題,這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但是實際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對于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并不是特別了解,是需要進行釋義的。那么。最新工傷保險條例釋義是怎樣的?
一、決定出臺的背景。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 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二、決定對條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這次修改為什么要擴大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條例規定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職工的工傷事宜未作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已出臺的規定也不統一。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決定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首先,我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工商保險條例出臺的背景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其次就是在這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對于工傷認定范圍作了一系列的調整。實際上就是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篇2
1.關于工傷保險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這是一項基本的待遇。按照本條規定,工傷醫療待遇包括:(1)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療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3)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繼續治療的,繼續享受(1)、(2)項工傷醫療待遇。此外,本條還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關于目錄和標準。
為了做到公正、客觀,實現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對于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和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有關的目錄和標準,要適合治療工傷的實際需要,并要結合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承付能力,因此,有關目錄和標準,要由國家統一規范。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傷職工診療、康復的需要規定并適時調整工傷治療的目錄和標準。
這里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是指根據診療技術的應用范圍、使用的廣泛性、技術的熟練程度以及醫療費用高低,將診療技術進行分類,并分別制定不同的費用支付辦法。制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是明確工傷保險診療服務范圍和標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的一種措施。
這里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是為保證工傷職工臨床治療所必需、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給付范圍內的藥品目錄。它是工傷保險用藥范圍管理的一種方式。納入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市場能夠保證供應的.藥品。
這里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是指可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與醫療技術非直接相關的病房條件、就診環境等輔助性服務設施費用的支付標準。
3.關于工傷醫療機構。
本條規定,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包括康復性治療),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職工確需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經辦機構同意。據此,工傷職工就醫應當注意:
一是了解本統籌區域內哪家醫療機構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所謂服務協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統籌區域內的有關醫療機構就工傷患者就診、用藥、輔助器具管理、費用給付、爭議處理辦法等事項進行協商所達成的權利義務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是條例為加強工傷保險管理、加大工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而確定的一項新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有關醫療機構是否具備提供工傷醫療服務資格的重要標志;
二是在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除急診和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外,職工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給付范圍;
三是考慮到工傷保險各統籌地區經濟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以及工傷保險制度管理方面的現實狀況,為避免引發矛盾,工傷職工需要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須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療所發生費用,可先由工傷職工或所在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按本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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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上述問題新工傷保險條例 的解析如下新工傷保險條例 : 您好新工傷保險條例 ,幫您了解的,對于新 工傷保險條例 是怎樣有如下新工傷保險條例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