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
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10級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價格表1—10級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價格表:
按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劃分為十級,賠償系數從100%至10%,分十級逐級遞減。
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8、住宿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9、財產直接損失費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根據嚴重程度可以分為1級到10級,不同的等級有不同的標準。傷者出院3個月后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如果傷者傷情已經穩定,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提前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具體等級標準如下:
①一級殘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完全喪失活動能力。
②二級殘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隨時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
③三級殘疾:不能完全獨立生活;往往需要一個監護人;明顯的職業局限性。
④四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受到嚴重影響;職業種類明顯受限;總是需要幫助。
⑤5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顯減輕工作,有時需要有監護人。
⑥六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可部分補償,不能勝任原工作,有條件需要幫助。
⑦7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也可部分代償;無法勝任更復雜的工作;長期活動會受到限制。
⑧8級殘疾: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能夠從事復雜的工作;社交能力受到限制。
⑨九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大多受限;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他們的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了;社交能力大多有限。
主治10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法律分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按照交通管理部門劃分的責任來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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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級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價格表是如何規定的(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憑據支付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