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有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公安局有專門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的物證鑒定機構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負責現場物證收集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檢驗,技術分析。公安部有物證鑒定部,負責全國重大疑難的物證技術分析。
公安局里面的刑事鑒證科、技術鑒定這些屬于哪個部門的?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刑事案件的鑒定,根據公安局的級別,內設刑偵局或刑偵處(科)。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之一,他的職能是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組織、指導和監督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打擊毒品犯罪的偵查工作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承辦上級交辦案件;組織并直接辦理跨國(境)案件和重要案犯緝捕工作;規劃刑事技術工作的發展,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負責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人登記管理、鑒定機構的認可和等級評定工作;規劃警犬技術工作的發展.
警察局痕跡科是負責什么的?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你這個說法很外行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叫刑事科學技術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一般是技術大隊或技術中隊,主要負責現場勘查,物證提取,痕跡比對,物證鑒定。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格登記管理工作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適應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的科研機構、院校、醫院和專業技術協會等依法設立并開展鑒定工作的組織。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鑒定,是指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為解決案(事)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理論和成果,依法對有關的人身、尸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等,進行檢驗、出具鑒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第四條 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循嚴格、公正、及時的原則,保證登記管理工作的規范、有序、高效。第二章 登記管理部門第五條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設立或者指定統一的登記管理部門,負責鑒定機構資格的審核登記、延續、變更、注銷、復議、名冊編制與公告、監督管理與處罰等。第六條 公安部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部屬科研機構、院校和專業技術協會的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地市級、縣級公安機關,以及省級公安機關所屬院校、醫院和專業技術協會的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第七條 登記管理部門不得收取鑒定資格登記申請單位和鑒定機構的任何登記管理費用。
登記管理部門的有關業務經費分別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年度經費預算。第三章 資格登記第八條 鑒定機構經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方可進行鑒定工作。
《鑒定機構資格證書》由公安部統一制發。
《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惰b定機構資格證書》正本懸掛于鑒定機構住所內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辦理鑒定有關業務時使用。
《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第九條 鑒定機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鑒定人、鑒定業務范圍、注冊固定資產、使用技術標準目錄等。第十條 單位申請設立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和固定住所;
(二)有適合鑒定工作的辦公和業務用房;
(三)有明確的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
(六)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資金保障;
(七)有開展該鑒定項目的三名以上的鑒定人;
(八)有完備的檢驗鑒定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單位申請設立鑒定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部門提交與本單位有關的下列材料:
(一)《鑒定機構資格登記申請表》;
(二)所有鑒定人的名冊;
(三)所有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資格證書、學歷證書的復印件;
(四)辦公和業務用房的平面比例圖;
(五)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登記表;
(六)檢驗鑒定采用的技術標準目錄;
(七)鑒定機構內部管理工作制度;
(八)鑒定機構的法人代表證明,或者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關于保證鑒定人獨立開展鑒定工作的書面承諾;
(九)應當提交的其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他材料。第十二條 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可以申報登記開展下列檢驗鑒定項目:
(一)法醫類檢驗鑒定,包括法醫臨床、法醫物證(可以單獨申報開展DNA檢測)、法醫病理、法醫人類學和法醫毒理等檢驗鑒定;
(二)痕跡檢驗鑒定,包括手印、足跡、工具、槍彈痕跡、車輛痕跡和號碼、玻璃制品、紡織品、鎖具和鑰匙、牲畜蹄跡、整體分離痕跡和其公安痕跡鑒定是哪個部門管 他特殊痕跡物證的檢驗鑒定;
(三)理化檢驗鑒定,包括毒物、毒品、藥品、炸藥、爆炸殘留物、塑料、橡膠、油漆、纖維、助燃劑和其他微量物質的檢驗鑒定;
(四)文件檢驗鑒定,包括筆跡、印章、偽造貨幣、證件、票據、污損文件、印刷文件和打印文件等檢驗鑒定;
(五)聲像資料檢驗鑒定,包括場所、物證和人相等照片、錄像檢驗,以及語音分析與識別、視聽資料等檢驗鑒定;
(六)電子證據檢驗鑒定,包括對計算機存儲設備和其他電子設備中存儲的電子數據的檢驗鑒定;
(七)心理測試,利用儀器設備對人個體進行心理分析;
(八)警犬鑒別,利用警用工作犬對人個體氣味進行辨識。
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其他鑒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