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民事賠償案件 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案件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賠償案件 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賠償案件 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民事訴訟賠償哪個法院可以管轄?一、民事訴訟賠償哪個法院可以管轄民事賠償案件 ? 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民事賠償案件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 保險合同 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 工作實際,現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二條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 定金 額采取罰款措施的; (三)超過法律規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條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 (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 (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四條違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先予執行的; (二)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先予執行的; (三)其他違法情形。 第五條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的; (三)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五)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 (六)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違法對 抵押 物、質物或者留置物采取執行措施,致使 抵押權 人、質權人或者 留置權 人的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的; (八)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對執行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的,或者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依法評估,違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一)其他錯誤情形。 第六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二)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者變賣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不可抗力、 正當防衛 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因多種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 賠償金 額。 第九條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失,已經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獲得賠償、補償的,對該部分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賠償金。致人 精神損害 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 侵權行為 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 人民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四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維系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留守職工 工資 、必須繳納的稅費、水電費、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第十五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不計算復利。 應當返還的財產屬于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對存款合同存續期間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應當返還的財產系現金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利息。 第十六條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返還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除貸款本金外,還應當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第十七條用益物權人、 擔保物權 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財產的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 立案 工作的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系因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改變原裁決所致的,由該上一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經訴訟程序依法確認不屬于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相關行為違法,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五)賠償請求人有 證據 證明其請求與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無關的; (六)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依據前款規定,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賠償的,該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期間不計入 審理期限 : (一)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調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委托鑒定、評估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賠償請求人主張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以及該職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事項一并予以審查。 其實對于任何的訴訟來說一般都是要求在首先再被告所在的法院開啟所有的程序的,這除民事賠償案件 了是讓法院能夠更方便地收集資料也是為了讓原告能夠明確被告的責任并且能夠最快得到賠償。
起訴民事賠償 需要什么資料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民事賠償案件 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民事賠償案件 ,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包括下列證據:(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4) 其民事賠償案件 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過法律規定金額采取罰款措施的;(三)超過法律規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七)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違法情形。
民事訴訟,我作為被告勝訴之后可以索賠嗎?民事訴訟民事賠償案件 ,作為被告勝訴之后可以索賠民事賠償案件 ,勝訴后可以向原告提起索賠,但賠償只限于被告由于幾次出庭參與訴訟而引起的誤工費、交通費、律師代理費等。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原告引起的不當訴訟。在當法院審理時也可以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反訴是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一種反請求,目的是抵銷、動搖或吞并原告的請求,在實踐中較為常見。被告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民事賠償案件 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二)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三)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四)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并審理。
民事賠償案件一審如果判決原告勝訴的,雙方在上訴期內,即宣判后十五天均未上訴的,一審判決書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任意一方上訴的,則一審判決書不生效,案件的結果由二審判決書決定。如果一審判決書生效民事賠償案件 了,有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被告自動按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履行,也就是將賠償金付給原告。二是原告拒絕按判決書支付賠償金的,原告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民事賠償都有哪些?民事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主要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來確定。
一、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后民事賠償案件 ,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民事賠償案件 ,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3、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民事賠償案件 ,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民事賠償案件 ;
4、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5、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6、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一)《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二)精神損失并沒有特別的標準,主要是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你造成精神痛苦的程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的程度,不過你的傷害成度如果達到傷殘的話,一般都能得到精神損害撫恤金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