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是鑒定機構出具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的車輛情況的鑒定,說白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了就是說明事故發生時車輛狀況是否良好,有沒有故障。
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有什么內容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內容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委托人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的個人信息和受托人的資質介紹、委托鑒定的事項和送鑒定標本情況、鑒定的經過和結果、對鑒定結果發表鑒定意見并簽字蓋章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寫上日期。
【法律依據】
《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交通事故中司法鑒定意見書上的鑒定意見:車輛速度不具備鑒定條件是什么意思?車輛速度不具備鑒定條件。那就是沒有辦法鑒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你車輛發生事故時候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的速度。交警在裁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的時候。可以不考慮這一項。
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有異議,如何提出?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有異議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的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當事人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擴展資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福州交警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車檢報告和車速鑒定報告出來后多久下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如果交通事故情節較為簡單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責任明確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的,交警部門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可以現場做出事故認定書,如果案情較為復雜,采用一般程序,通常在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后,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的調查和相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在10日內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