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根據受理交通肇事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工資的標準計算2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60歲以上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賠償有哪些條款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的項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一、 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項目和標準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58條第一款第(五)項更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了“ 造成人身損害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60歲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三、如何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法院管轄規定, 交通事故案件 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戶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五、交通事故中胎兒死亡的問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導致胎兒死亡的,對胎兒的死亡是否也需賠償死亡賠償金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無須賠償。胎兒尚在母體中,無民事權利能力,我國目前的法律只考慮胎兒將來的繼承問題,對于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他的胎兒利益未有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最新賠償標準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的,具體的計算依據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 1、喪葬費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法律條文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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