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法律分析】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受輕傷,保險只把財產損失部分給報了,那身體傷害不夠傷殘等級就不管了,算是白撞了嗎?受損理賠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一切按保險合同執行。原則上,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超出的部分,由對方當事人按事故責任的認定進行賠償,或由受損人自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
1、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3、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傷人 只賠付各種費用?人白白受罪?我認為問題提得很好。
事故的善后確實存在這個問題:屬于事故直接后果的傷者肉體痛苦、心理創傷都沒有考慮在內。更沒有對機能損傷、功能隱患進行考慮(指夠不上傷殘的情況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但這種客觀上的損害會在以后長期生活中反映出來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比如內傷性的陰雨天疼痛,外傷性的面部留疤)。也就是“人白白受罪”這個通俗的意見。
分析原因,很可能因為技術上無法正確評定,也無法以經濟方式衡量高低。
現在,連肇事方一個沒錢就能鬧得受害方上天無路入地無門的現象都束手無策,想來本題目的問題要得到解決還是遙遙無期的。
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怎么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構成傷殘等級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的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按下列項目計算賠償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
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地相同或相近行業的平均工資計算。
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上海房產律師】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交通事故這么嚴重怎么都夠不上傷殘咋辦?在鑒定結論不構成傷殘的情況下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交通事故不構成傷殘白受罪了 你方是無權要求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當然,你方仍然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參考醫囑)、護理費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