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三期鑒定的含義:交通事故三期鑒定是指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的鑒定。有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了鑒定機構出具的“三期鑒定”結論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鑒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準之一。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三期鑒定標準是這樣的人身損害 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人身傷害、道路 交通事故 、 工傷事故 、 醫療糾紛 案件等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中受傷人員的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 2 定義 本標準所指“三期”是指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所需休息、營養和護理的時間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分別稱為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稱誤工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后,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不能參加一般工作、學習、活動的時間。 2.2 營養期 營養期(亦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后,需要補充必需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復的時間。 2.3 護理期 護理期(亦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后,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他人幫助的時間。 隨著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置屬于自己的私家車輛,那么道路上車輛的增加,也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人身傷害后,也是需要事故的責任方來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會賠償 醫療費用 、誤工費用和補助費用等。
三期鑒定最新標準【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鑒定,并作為賠償的標準 。三期鑒定賠償能賠多少需要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來計算。交通事故是經常發生的一類安全事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會有三個特殊的期限,分別是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在這個期限內是有相應賠償的。誤工費用一般是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的時間和誤工期間應取得的收入計算。如果沒有固定收入的,按受害人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治療期限需要護理的,護理費用是依據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況和護理人員的人數、護理的期限綜合確定的。交通事受害人營養費用要依據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綜合確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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