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死亡賠償金可以由家屬進行協商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于戶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戶籍進行賠償。
我國法律上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賠償情況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不同的責任所需要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沒有保險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由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處理的, 且只能由個人承擔相關的賠償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賠償金家人分配不均怎么辦一、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目前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大致有兩派意見:
1、一部分人認為是遺產,應該按照遺產來分配;
2、還有一部分人認為這不是遺產,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財產性的賠償。
(目前法理學界對此還是爭議很多)
二、本律師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而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財產性質的賠償。
依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卻是公民死亡之后,由特定給付人給予死者親屬的一種財產性的賠償,明顯不具備遺產的性質。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相關的規定,也明確不宜認定空難死亡賠償金為遺產性質。此后,我國現有的司法裁判大都不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遺產。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死者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那么近親屬到底是哪些人呢?
個人認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與《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關近親屬的規定來確認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
我國《繼承法》關于近親屬的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舉例:比如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其他順位的就不宜享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權。
2、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有一句話說地好,叫做家和萬事興。個人認為,近親屬之間應該先自愿協商。
所謂自愿協商就是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具體比例或具體數額。)
目前的司法主要的裁判分配依據:
參考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近親屬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分配
談到近親屬與死者的關系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這些其實都是感情方面的聯系,而感情聯系這是一個抽象化的概念,具體無法進行量化衡量,而近親屬之間各方也有較大的不同意見。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官很難進行量化分配。
目前很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大多參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法律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很多法官都會根據這個規定,針對具體案件情況,結合每個當事人的與死者親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賴程度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有些時候會按比例進行分配,親密程度與依賴程度高的,會分配多一些,相反的就適當分配少一些。也有些法官依據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而執此觀點的法官,在大多數的時候,認為一般各個近親屬應當均等享受,當然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分和少分。
到此,在近親屬協商分配不成的情景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者近親屬并非是一律均等享有死亡賠償金的,要按照具體的情況,結合該近親屬與死者親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賴程度、盡到撫養、撫養義務的程度、生前共同居住情況等方面來確定的,有些時候往往是有一些差距,并非簡單機械的均分均得。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者家屬要價太高,賠償協商不成怎么辦?交通肇事民事賠償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的解釋》中的規定執行,雙方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老公意外去世了賠償金婆婆家不給怎么辦協商不成 就法院起訴 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你婆家霸占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你老公的死亡賠償金 屬于違法行為 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你有權分割一部分的
妻子死亡賠償金家屬分配有嚴重分歧,雙方是協商給的賠償款,錢可以交付給哪個部門保管,怎么分才比較好?死亡賠償金是參照遺產進行分配的。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的順序是由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也就是說你妻子的死亡賠償金只有你岳父、岳母、你、你女兒四個人有權分配。其他人都無權處分這些錢。
你的情況你可以和你女兒一起做原告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把你岳父、岳母起訴至法院死亡賠償金家里協商不了 ,要求參照遺產對你妻子的死亡賠償金進行分配。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的。
一般情況下,會存在其他第一繼承人以外的親屬在從中作梗。不能協商解決的事,就只有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了。
你妻子和你為了蓋房子欠的債,是你們的夫妻共同債務,你來償還剩余債務這個沒有什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