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工傷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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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鑒定在哪里做?【法律分析】:工傷傷殘鑒定的機構為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而一般為縣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跟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5、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6、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7、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等級鑒定在哪里做在我國工傷鑒定等級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部門辦理。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如下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工傷認定書》(或單位開具的工傷證明)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身份證原件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相關的工傷診斷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相關資料后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開具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交申請人。
在我國工傷鑒定等級去哪里辦?一、在我國 工傷鑒定 等級去哪里辦? 在我國工傷鑒定等級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去當地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的 勞動能力鑒定 部門辦理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是由用人單位、 工傷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愈。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傷認定 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鑒定等級在哪鑒定 ,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 傷殘 評定)流程的說明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后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 (1)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鑒定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在發生工傷之后,第一個反應應當是確立一下自己的傷殘程度,因為根據這個傷殘程度,可以獲得不同的 賠償標準 ,但很多普通老百姓不知道到哪里去進行,實際上當地都是存在著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比如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就是專門做這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