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交通事故車損評定鑒定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步: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對車物勘估時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2名以上經有資質的評估人員進行評、鑒定。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公章事故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賠償標準是什么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賠償標準:1、直接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比如車子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的維修費用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車上的財產損失,現場搶救和善后處理的費用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2、間接財產損失,比如停運損失,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車損到什么程度能算全損?車輛全部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一種是實際全損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也就是車輛整體損毀,已無法修復;另一種是推定全損,也就是車輛雖然還可以修復,但修復的費用達到或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修復也就沒有價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損來處理。
全損后損失計算:
按照常規的公式,全損的損失金額=〔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完好件新件市場報價〕×(1-折舊期×折舊率)-殘值。
這里的新車購置價包含了車輛購置稅,因此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出險時市場上同類車型的新車購置價×(1+車輛購置稅)。
這里的完好件扣減,只有受損車輛已經施救且推定全損時才會將大件完好的配件進行扣減。如只剩小額的完好件一般會計入殘值一并扣減。如果是絕對全損,則完好件為零。
這里的殘值,是指完全沒有使用價值的廢件,按能夠賣掉的價格進行扣減。殘值歸誰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折歸被保險人處理則在定損中減去殘值,如由保險公司收回則不減殘值。
這里的折舊率,目前的條款均在條款中規定了月折舊率,明確按照月折舊率進行折舊,并注明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這里容易產生爭議的是,按現在條款規定的月折舊率計算,一般算出的年折舊率高于按國家車輛報廢規定年限計算出的年折舊率。
擴展資料:
一、賠償相關
(1)賠償項目:
包括被保險車輛由于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壞而產生的修理費用,以及您對車輛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險車輛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況下拖運費
在搶救過程中使用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他人(非專業消防單位)的消防設備所消耗的合理費用因搶救而損壞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他人財產,應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
非雇傭拖車在拖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保險車輛損失擴大的部分 )及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賠償額度:保險公司會根據您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5%-95%(其余部分為保險條款規定的免于賠償部分)。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5%,負主要責任的賠償90%,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2%,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二、理賠算法
按照該型號車當時的市場新車價格來上險;在全損理賠時,保險公司只會賠償車主購買該車的實際費用,這就是“損失補償原則”,損失多少補多少。
三、理賠原則
在二手車出險而并非全損的情況下,所換的配件都是按照新的原裝價格進行理賠的。二手車損壞需要修理時,是按照新的配件進行修理,所需費用是新車配件的費用,同時維修也是按當下的維修工時費用標準計算。
假如投保的車出險狀況嚴重,需要更換較多的零件,有可能所花費的修理費用比該車的現價還要高。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很可能超過車主購買該車的實際費用了。而且損毀已經折價的零件,換回來的是原裝零件的賠償,這其實對車主是比較劃算的。
如果協商以實際購買價上保險,這種情況二手車損險計算方法也有新變化。在理賠時,所換配件也會在原裝價格的基礎上打折扣,車主將得不到原裝配件價格的全額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車輛損失險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車輛受損鑒定車損評估鑒定程序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對車物勘估時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 交通事故發生后 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 交通事故車 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 申請重新鑒定 。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方面都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有規矩才成方圓,很多時候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問題采用法律途徑就是最佳選擇,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1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能賠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被損壞的車輛往往會得到修理,一般認為車輛得到修理就已經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了補償,不需要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別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雖然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性能,車輛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上,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實上存在的。
再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實際情況中,由于車輛貶值損失是“無形的損失”,往往被人忽視,甚至認為是間接損失。事實上,車輛貶值損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為,而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損害,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不能因為該項損失是無形的,就認定為間接損失。
最后,車輛貶值損失多少的認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車輛都存在貶值損失,如車輛剮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損壞,這些可以通過修理或更換,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完全賠償。只有在車輛損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定損壞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而且車輛貶值損失的多少,是專業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等做出結論,以評估結論來確定貶值損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車輛貶值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情況來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規定一般能夠順利拿到貶值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2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也能獲得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局限于事故后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范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后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補、回復,因此事故后,車輛所受損失的范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范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后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于交通運輸而并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后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交通事故當中車輛貶值的損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問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不過,更多人偏向于能夠賠償。具體的分析,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律圖網站的在線律師。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
交通事故發生后,能否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程度 ?
問:我開了三年多的奧迪車輛被一輛五菱面包車追尾,對方全責,現在花費了維修費用30000元,4S店說車輛貶值15000元。請問,我車輛的貶值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答:現在由于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繁榮,車輛的交易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常有人咨詢,我的車輛發生事故后,車輛貶值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該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尤其是一些豪車車主,因貶值較嚴重,有較強的動機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關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經過激烈討論,最終確定了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以不賠償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的司法原則。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的規定
該解釋第12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車輛的費用;
3、依法從事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的經營性活動的的車輛,在停運期間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損失;
4、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以上規定,并未包括車輛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貶值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該問題的專門答復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車輛貶值賠償問題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在該答復中,最高人民法院闡明了關于這個問題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三、可以獲得賠償的幾種情形
根據以上答復,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晰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人民法院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那么哪些情況屬于“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呢?我們舉例說明。
1、車輛為新車,因事故影響車輛安全性能,貶值較大。
車輛為新車,一般以車輛購買后一年以內,超過一年的,一般不再認定為新車。
車輛在事故中造成車輛安全性能較低,貶值較大,需要以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作為參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案中(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認為陳某伶的車輛購買半年左右,事發時行駛里程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導致后圍板等重要部位受損,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貶值損失35000元。
2、車輛應被認定為買賣或者運輸的貨物,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車輛停放在汽車經銷商專門用于停放待售車輛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在被運輸途中,被其他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這個時候,因為車輛專門用于買賣,或者在被運輸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車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駛,本質上該車輛是一種待交易的貨物,如果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從外地購買了一輛170多萬元的雷克薩斯SUV。次月,該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運輸,物流公司為該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車輛由物流公司駕駛員駕駛貨車從天津運至福州。不料,在山東省境內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損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車輛運至指定地點。此時的車輛是貨物,而不是行駛于道路上的車輛,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不應排除在損害賠償范圍之外,判決物流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103140元。
當然,雖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也明確,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對“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的司法原則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司法原則進行調整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