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的賠償待遇為: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北京補發已故人員喪葬費根據北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職工喪葬費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和遺體告別等項費用開支。同時今后北京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喪葬費是受害人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根據北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和遺體告別等項費用開支。同時今后北京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北京市關于補發喪葬費的文件北京市關于補發喪葬費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的文件具體如下:
1、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北京喪葬費二次補發 我市今后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2、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3、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4、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5、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準補發差額;
6、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7、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