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 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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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1、造成人員傷亡。如果發生人員傷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首先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包括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同時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警(撥打122或者110電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并保護現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
2、發生較大財產損失。如果發生較大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警,并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保存現場,然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查勘。
如果對事故責任無異議的,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后,可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然后及時通知相關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定損,就財產損失賠償或者車輛維修問題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應向交警部門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事故發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無人員傷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 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我國2015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處理交通事故逃逸者必負全責,情節嚴重還將受到交通肇事罪的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了不同的處罰,分別適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補充《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肇事逃逸的相關規定條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
一、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統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的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提高辦案質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實行分級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領導審批制度。第四條 交通警察須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方準處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第二章 管轄第五條 縣(市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縣(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經本級公安機關領導人批準,指定其下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本管轄區內發生的輕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轄市、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發生的案情復雜和涉外的交通事故。第六條 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由最先發現或最先接到報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管轄確定后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七條 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第八條 在未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地方,可經地區(市)公安機關批準,由鄉、鎮公安派出所處理輕微事故。第九條 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十條八 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者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出協查通報。
收到協查通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通報線索組織查緝,并將查緝結果通知發報單位。
逃逸或者駛離現場的車輛查獲后,發出協查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撤銷通報。第十一條 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責任者是現役軍人的,移送軍隊處理。第三章 現場處理第一節 現場勘查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須做好報案記錄。屬于重大、特大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移送主管部門,并通知當事人。第十三條 經現場勘查,屬于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
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四條 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必要時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現場。
管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派員維護現場秩序。第十六條 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15 :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第二節 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