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 評定傷殘等級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 特等:
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 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 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 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 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 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 扶助的,為一等:
1. 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后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 直, 功能完全喪失;
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 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 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 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 顱腦損傷致成癡呆;
8. 雙目失明;
9. 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 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 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 胃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 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結核;
15. 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 其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為二等甲級;
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 一;
2. 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 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后失去功能);
4. 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制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 顱腦損傷致經常(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 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 喪失;
7. 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 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后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瘺;
10. 傷后雙側睪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損;
11. 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 胸廓改形術后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 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 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 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結核;
17. 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 為二等乙級;
1. 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 踝關節兩個以 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 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 或一手拇指全失兼 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 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 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 頜骨損傷,牙齒脫離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 頜骨缺損二分之一 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 且不能矯正;
8. 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并發癥;
9. 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 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 切除且有較重并發癥;
10. 一側腎摘除;
11. 燒傷后遺留瘢痕占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 一期矽肺;
13.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 甲級:
1. 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 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 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言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 或一手拇指 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 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拇趾以外的 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 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礙;
7. 長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后畸形, 致影響功能且 不能矯正;
8. 脾臟摘除;
9. 面部燒傷后遺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極:
1. 語言不清;
2. 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 上) ;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 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 且 不能矯正;
4. 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 一側睪丸摘除;
7. 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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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能評殘嗎?自己摔傷骨折一般不能評殘。如果非因本人工作原因,在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導致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的受傷,屬于個人的意外傷害,不可以評殘,自負責任,即便是評定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了傷殘等級也沒有賠償的可能性。但個人受傷,可以拿醫院證明各種發票等到醫保所報帳,還可以到民政部門申請大病救助,評殘到殘聯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他情形。
兒子當兵五個月,疲勞性骨折,接著右肱骨螺旋性骨折,國家有何政策鼓勵訓練傷是正常的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部隊的醫院檢查、做醫療傷殘鑒定、治療這些都沒有問題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評殘一般就在治療的部隊醫院上報評定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這方面可以自己去主治醫生、骨科主任那里了解評定情況或者做做工作。如果影響以后的訓練可以在治療完成拆完鋼板情況穩定后向原部隊申請回家休養或者提前退伍。賠償方面部隊一般都沒有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相關的優惠政策全部都劃歸民政了,不必要為了這方面費神。
骨折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骨折不是十級傷殘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的鑒定標準。
十級傷殘的鑒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植皮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疲勞性骨折可以評殘嗎 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后;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后;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后;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后;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
45)卵巢修補術后;
46)輸卵管修補術后;
47)乳腺修補術后;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