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員工得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了癌癥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需要給一定期限的醫療期用來治病,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因為員工得癌癥就將其辭退。
也就是說,在醫療期內,員工即使得癌癥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了也不能辭退。但如果醫療期屆滿,而員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承擔新安排的工作,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其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得了癌癥勞動法規定怎樣處理?您好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員工生病醫療期結束后,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他情形。
新勞動法關于企業辭退患癌癥員工補償規定?如果勞動者已經無法繼續工作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那么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2021年新勞動法對癌癥員工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