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被告人無力償還債務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的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如果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被告人逾期不履行判決書的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經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被告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原告發現被告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再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果被告人沒錢償還怎么辦民事糾紛中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法院判決書生效后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隨時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被告人無力賠償怎么辦?刑法主張罪責自負的原則,不可實行連坐,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以被告人的個人財產為限,由被告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若被告人確實無力賠償,且也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將終止執行,但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力賠償,但根據法律規定,可由其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他人代為賠償,如以下情形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一)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損失的,其父母負有賠償責任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二)如果有同案犯或其被告沒錢賠償怎么辦 他人參與犯罪,造成損失,同案犯或參與犯罪的人即使沒有構成犯罪,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如果違法所得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對于這部分家屬負有退賠義務;(四)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被告人的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