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需要本人去。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的鑒定,本人必須到場。
【法律分析】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的鑒定,本人必須到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身份進行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到場嗎【法律分析】
傷殘鑒定即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是為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鑒定結論。傷殘鑒定必須得本人去,同時帶著你的身份證、病歷、片子等材料,若是通過法院做的鑒定,那就只需要你本人帶著身份證、費用以及手中的片子去即可。(1)申請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2)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對傷殘重新鑒定時是不是當事人自己去進行鑒定時工傷職工必須本人到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好似流通規定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設區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程序與初次鑒定相同,無論是那方申請的,專家組進行鑒定時,都需要現場檢查鑒定,工傷職工本人必須到場,是工傷職工個人自動去,還是用人單位陪同,法律沒有規定,也不限制。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愛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我所見所聞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二次傷殘鑒定需要通知本人嗎再次鑒定需要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到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規定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第二次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嗎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