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在人民利益和財產受到國家相關政策或者行政人員個人因素的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國家相應的事情主要責任人應當進行相應的賠償,同時進行詳細說明事情經過。那么, 國家賠償 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據我國國家的相關規定,具體的方式具金錢賠償、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等方式。 一、我國國家賠償分為哪幾種方式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 生命健康權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二、國家 賠償金 額是如何計算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 國家賠償法 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問題。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能成為國家賠償責任中的侵權主體的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法律、 法規 授予國家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另外,有幾類特殊的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種是受國家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他們在行使受委托的職權時違法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圍實施了侵權行為,國家是否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權行為與執行受托的職權有關,且侵權人只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國家對受托人的侵權行為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治安聯防隊員在維護治安的過程中,對不服管理的人員使用了強制力,卻造成了對方的人身傷害,國家是需要對此負賠償責任的。但如果治安聯防隊員在休假期間,粗暴毆打他人則可視為被委托人實施非職權范圍的行為,國家對此不負賠償責任。另一種是應邀或自愿協助執行公務的組織或個人,他們在執行公務范圍內的侵權行為,國家應當負責。如某公民在協助警察追趕逃犯時用木棒毆打致人傷害的,國家應當對此類行為負責,但是如果協助人員對已被抓獲的逃犯毆打致人傷害的,其行為不可視為國家侵權行為,應由其個人負責。還有一種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內部機構或臨時組建機構,他們依職能或授權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所致損害,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規定人民的私有財物或者個人權益是不可以受到侵犯的,若是發現進行侵犯的情況不僅需要進行賠償,情形嚴重的還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希望各個行政單位記憶個人行使好相應的職權,嚴禁有超權或者損害傷人的事件發生,否則將會進行嚴查。
下列行為中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是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你好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應選2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因1系立法行為,而能夠引起國家賠償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的是行政賠償或者刑事賠償、3是民事責任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的范疇、4系合法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什么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2、因公民、法人和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他組織自己的行為發生的損害;3、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造成的損害;4、行政機關制定、修改法規、規章或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他規范性文件造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喪失;5、根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我國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上的原則和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項目: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三)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下列行為中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是( ) 。 A.某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行為 B.某市公安局的違法拘留行為標準答案是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B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特點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
⑴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
⑵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
⑶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兩部分。
只有B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