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嚴格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的
。職工發生工傷,如果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的,就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等材料。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秳趧雍贤ā分幸幎?,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在哪?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的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由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鑒定是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判定傷、病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程度的技術性工作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勞動鑒定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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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區個人怎么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北京工傷鑒定中心地址在哪里?北京朝陽區的工傷鑒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陽區的勞動鑒定中心有相關辦理業務。
具體辦理如下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雇工、下同)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 企業職工發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于《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內企業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
(一)屬于統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察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交通肇事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按《規定》第八條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屬于統計范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復;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其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 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于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第九條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請的時限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時限順延十五日。
第十條 工傷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不能提交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二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企業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說明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因,提交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對符合工傷條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認定通知應當依據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明確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和診斷結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工傷職工個人頒發《工傷證》。
第十四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憑工傷認定通知,到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勞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和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至四級的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提出因工傷、職業病導致其他疾病或傷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交工傷、職業病診療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勞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醫療專家組進行醫學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鑒定結論確定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鑒定結論證明職工的其他疾病或者傷害與工傷、職業病有直接關聯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傷害;無直接關聯或者難以下結論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傷害。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企業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區、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職工被借調、聘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勞務輸入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借調、聘用或勞務輸入出合同(協議)和相關證明材料,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提交職工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個體經濟組織向其工商注冊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企業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若干企業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傷亡職工勞動關系所在企業向本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工傷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外省市工商注冊的企業在京發生工傷事故,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工傷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