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有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的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如果法院審理認為其不構成該犯罪的,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無罪釋放的情形:(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刑事拘留有無罪釋放的嗎?有的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但并不表示就一定構成犯罪,如果經偵查證明不構成犯罪的,或經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予以無罪釋放。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后后期會無罪釋放嗎會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的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但并不表示就一定構成犯罪,如果經偵查證明不構成犯罪的,或經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予以無罪釋放。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一般刑拘幾天無罪釋放一般刑拘最長37天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如果37天后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的人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會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且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 犯罪嫌疑人 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 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 批準逮捕 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無罪釋放程序有哪些?拘留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此條適用于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取保候審用此規定,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會無罪釋放嗎?刑事拘留被無證釋放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但也存在著這種情況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一般只有犯公安機關的無罪釋放 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才會被刑事拘留。但是被刑事拘留的時候并不代表被刑事拘留的人就一定構成犯罪,如果說經過警方的偵查后發現該犯罪嫌疑人并不構成犯罪的話,那么就可能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而且一旦查明他不構成犯罪,必須立馬釋放,同時也得出示釋放聲明。一般被刑拘的人都是犯了一些刑事案件,刑拘的后果還是比較嚴重的,普通的拘留只是行政拘留,他們只不過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不算是刑事犯罪。但是一旦被刑事拘留,那么你已經被定為了犯罪嫌疑人。一般刑拘都是15天,在這期間對你進行審訊,然后收集證據,最后對你進行起訴,只有最后經過法院的審判,宣判你無罪的時候才會被無罪釋放。有的人被刑拘一段時間之后并不是直接釋放的,而是取保候審,如果說法院再次宣判的話,他還是得出庭的。被刑拘的話,證明你已經被列為了犯罪嫌疑人的名單,而檢察院和法院要對此進行取證,經過最后的偵查取證,法院宣判你沒有罪了之后,你才能被無罪釋放。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掌握了比較重大的線索,或者你實在是有重大的嫌疑的時候,公安機關才會對你采取刑拘的措施,不然的話他們不會輕易刑拘一個人的。而一個人竟然已經被公安列為了重點對象,那么他犯案的可能性就非常的高了,正常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在刑拘期間都會被警方找出馬腳,然后他們會承認自己的錯誤。而剩下的小部分被警察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的人就會經過偵查立案,最后法院判決的時候判決無罪,然后才能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