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個人直接做傷殘鑒定程序如下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個人如何申請傷殘鑒定【法律分析】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個人申請傷殘鑒定流程如下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職工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填寫《鑒定表》;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鑒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并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鑒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務機構領取申請結果。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個人申請傷殘鑒定在哪里做個人申請傷殘鑒定可以去以下地點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
1、向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
2、自行鑒定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鑒定中心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可以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但是自行鑒定的,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人身傷殘鑒定流程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實,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7、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自己做傷殘鑒定怎么做個人可以向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同時也可以去當地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醫院,帶上醫院病歷及相關記錄,申請傷殘鑒定。所需材料包括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個人怎樣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個人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如下: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去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做傷殘鑒定。需要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檢查結果以及損害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以及出院小結。出院后仍需復診的個人去醫院做傷殘鑒定 ,還需攜帶近期診斷報告;如不能構成傷殘建議與賠償義務人先行協商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工人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限定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兼顧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議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可,申請時限能夠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