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工傷社保賠償不足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范圍包括承擔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醫療費、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費用沒報銷完的是由單位負責么工傷費用沒報銷完的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除單位愿意承擔外,司法實踐中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協商。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工傷醫療費不能報銷部分不是就不能在進行其他方式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的報銷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千萬不要為此擔憂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除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了在工傷保險中的規定之外工傷報銷剩余部分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醫療機構都會承擔一部分,雖然各省市的相關規定不盡相同。工傷職工在這些機構和保險承擔之后的數額一般都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