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確認需要治療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確認舊病復發是因為之前的工傷導致的,這種時候舊病復發期間的一些財產損失,還應該由工傷保險機構依法承擔,但是,針對舊病復發的工傷認定流程,和第一次發生工傷事故以后的申請流程都是一樣的。如果舊病復發和工傷無關,損失要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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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工傷復發相關規定離職后工傷復發相關規定如下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1、經鑒定機構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的鑒定確為工傷復發的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2、情況復雜難以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后,需要康復治療的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復發怎么辦工傷復發可以享受工傷同等待遇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包括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
1.需要進行治療的工傷復發相關規定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3.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