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公司被收購后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原來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的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影響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由新公司繼續履行。如果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用工單位的義務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則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合并員工有賠償嗎公司合并之后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原有的勞動關系不變,職工也無需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職工不愿意與新公司續簽的時候,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如果員工選擇留下,當然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被收購重新簽合同員工有賠償嗎公司被收購重新簽合同員工一般沒有賠償。員工可以根據自己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的實際選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如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可以直接與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據自己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的實際工作年限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如果愿意留在收購后的公司繼續工作,原公司的工齡轉入新公司,該接收問題由原公司與收購后的公司進行商談,如新公司拒絕轉入,原公司仍然應該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被收購了,有補償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的變更或取得不影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連續計算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在新公司連續計算,在新公司勞動合同中注明原公司工作年限,新公司予以認可。如果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在公司被收購后終止,此時員工可以向公司索賠。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出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并后,是一個新的公司和新的團隊。昨天,如火如荼的事業突然停止,原本的努力似乎轉向了東方。一起工作的領導和同事都走了,新的團隊還在等著再次培養默契和融合。不知道在新公司能做什么,還能繼續做以前做的事情。穿著一件嶄新的背心。就像又被錄用了,但是矛盾多了一點。但金錢的吸引力能否抵消員工的心理挫敗感,徹底阻止合并帶來的辭職潮?
如果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你在一家小公司,這次收購可能會被視為進入大公司的機會。所以,這部分的朋友會建議,等合并之初的安置條款,再考慮是否留下。至少,簡歷上有可能混有大公司的名字。亂世出英雄。在新集團洗牌重組的混亂時刻,如果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你能抓住機會,肩負起重要的責任,承擔起團隊整合的膠水,可能就是職場晉升、加薪升職的機會。
公司吸收合并,員工是否有賠償企業合并員工有賠償嗎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
《合同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規定,只要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重新計算工齡時,才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補償有哪些方式公司被吸收合并有賠償嗎 ?
依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對員工實行補償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金支付形式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后的企業留下什么后遺癥,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占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后,形成員工對于改制后企業占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于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么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后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制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后,員工持有改制后企業的債權,并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準,以避免改制后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