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法律分析:王某在公司聚餐喝酒后死亡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的賠償:
王某在鄭州的一家飯店上班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去年1月20日,公司為感謝全體員工一年來的辛勤工作,安排大家中午聚餐。聚餐期間,王某飲酒過量,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當晚9時許,同事回宿舍發現王某趴在床上,叫他也沒反應,當即打了120,后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李是酒精中毒死亡。為此,其父母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36646.8元。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公司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對飲酒員工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公司發現王某飲酒過量,卻沒有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該公司對王某的死亡應承擔責任。
被告公司辯稱,根據司法鑒定,王某是酒精中毒死亡,而公司聚餐時是中午,下午還要上班,因此公司不讓員工喝酒,王某卻違反規定私自喝酒。另外,王某作為成年人,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此外,王某喝完酒后,公司領導安排同事將他送回宿舍,期間還有同事去看他。出事后,公司及時聯系家屬,并撥打120、110,已經盡到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是被告公司的員工,公司在王某醉酒后,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應該有足夠的認知,且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均證明王某喝酒是自己要喝,被告已經制止,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公司應該承擔20%的責任,王某應承擔80%的責任。王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50.8元,被告公司承擔10.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家庭成員發生車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親屬痛心疾首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但現實中將面臨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問題。那么,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下面,就讓我用一則案例來告訴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你吧!
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案情簡介】
近日,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辦結了一起共有糾紛案件。2014年1月,梁某兒子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保險公司將死亡賠償金205000 元 打入兒媳馮某賬戶。后兒媳馮某帶8歲女兒外出打工,留下5歲男孩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因兒媳遲遲未將屬于老人的死亡賠償金部分交付給梁某夫婦,且下落不明,梁某夫婦于2016年1月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兒媳馮某立即退還兒子的死亡賠償金8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立案審理后,辦案法官通過多方打聽尋找,終于在屯昌縣城找到了馮某。馮某稱,并非不同意將死亡賠償金交付給公婆,而是他們到處聲張自己卷款潛逃,一氣之下才將事情拖到了現在。通過法官耐心地說理釋法,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款的分配及小孩的撫養問題達成了意向。考慮到雙方不想“家務事衙門判”的心理,且雙方在死亡賠償金的基礎上尚有小孩的撫養問題需要解決,法院聯系鎮司法所對他們進行了調解。
經案外委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男孩由梁某夫婦撫養,女孩由馮某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分為5份,每人4.1萬元,馮某向梁某轉交死亡賠償金中的12.3萬元。梁某夫婦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其撤訴,同時考慮到梁某兒子去世且梁某夫婦體弱多病還要同時撫養孫子,對其訴訟費1800元予以免交。至此,這場家庭矛盾得以圓滿解決。
【法律解讀】
車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照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看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并不屬于《繼承法》中公民遺產的范疇,因此不能將其作為遺產處理。
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2019
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的案例?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所以應該由甲得到這筆賠償金。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我表哥年齡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經與單位協商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元,表哥的父親74歲已無勞動能力,表嫂43歲沒有工作但身體健康,侄子21歲正上大學一年級,賠償時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規定沒有撫恤金,一次性給我叔撫恤金5萬元。我表嫂想只給我叔1萬元,其余的要歸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覺得表嫂的做法很過分,但對法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這30萬元到底該怎樣分配?有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請大家幫忙,有律師提供幫助更好。
關于問題的補充:
1、我表哥結婚后就和我叔分家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了,房子是我叔蓋的,后來他們賣了房子,又在另一個村買了房子,我叔不和他們在一個屋里生活,不在一個鍋里吃飯。
2、我嬸已去世,叔還有兩個成年出嫁的女兒,還有一個成家的小兒子。
3、我叔還有一個9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 30萬元的賠償金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應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配偶享受,是給特定人的,因此歸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你叔個人所有.喪葬費根據實際支出進行給付。
剩余的費用按照你表哥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進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5萬元外,還可以享受剩余費用的三分之一。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他們進行繼承遺產。不論你表叔是否與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權獲得遺產份額。至于你表叔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親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們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無法享受你表哥遺產的一部分。
交通事故致死一人案例和賠償案例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2009年04月20日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吳某駕駛中型貨車,行駛至中山市坦洲鎮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對開路段處,遇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貨車與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鐘某受傷及車輛損壞,其中周某經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事故發生后,吳某駕車逃逸,于當日被交警抓獲。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家屬交通費、家屬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保險對無名死者怎么賠償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并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么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后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尸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后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么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于無名尸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于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后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后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尸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么,為什么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并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么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后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尸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后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么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于無名尸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于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后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后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尸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么,為什么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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