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1、凡我市規劃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的違法建筑,自即日起由所屬單位和個人立即自行拆除。2、對于限期拆除而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予以強制拆除,并按有關法規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3、嚴格城市規劃管理,對今后繼續搭建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4、全市各機關、單位(含居委會)以及國家公職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拆除違法建筑。5、在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阻撓、破壞拆除工作的,將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全市各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積極支持和參與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對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市或區規劃部門舉報。違章建筑認定是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占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的建筑物;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偽造相關材料騙取許可證建成的建筑物。《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1997修正)第一條 為及時處理城市違法建設工程,保障城市規劃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以及其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他建制鎮。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違法建設工程。
國土、建工、房地產、環保、城管、公安、工商、園林、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城市違法建設工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城市違法建設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是指下列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以及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批準的設計圖紙,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他設施的使用性質、外形、色調、高度等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工程超過批準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權批準或者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以及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第五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停止建設、補辦手續。第六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該工程違法建設部分造價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第七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構成污染威脅的;
(三)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范圍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影響城市風景旅游區環境以及嚴重污染城市環境的;
(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影響近期規劃實施或者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妨礙機場、鐵路正常運行的;
(七)影響城市電訊廣播電視通道的;
(八)影響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國防設施的;
(九)侵占城市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第八條 責令停止建設的城市違法建設工程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應施工用電、用水、并會同建筑工程管理部門責令施工隊伍停工。
責令限期拆除的在建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和其他違法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九條 越權批準以及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批準的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其批準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批準單位負責賠償。第十條 勘測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放線定位的,責令改正。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對無規劃設計要求或者違反規劃設計要求的項目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管理部門、供電、供水部門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和供電、供水手續。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證照或者手續。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房地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對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營業場所的,工商行政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對違法建設工程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二)取證。對違法建設工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進行調查,勘查現場,收集證據。被調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
(三)處理。辦理違法建設案件,一般應當從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辦案期限,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且符合條件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四)送達。處罰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在三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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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對于違建房有權要求對方在一定的限期內進行拆除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并且將土地恢復到原狀。對于鄉、鎮人民政府還可以實施行政的處罰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且還可以要求在限期當中將違建房給改正過來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如果是逾期不進行改正的話,則將被視為違建房并且進行拆除。
違建房是指違章建筑,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筑。嚴格來講主要是指違反《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私自建設的房屋建筑設施。
鄉鎮違建拆除方案1、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時依法不給予補償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并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筑使用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2、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范圍內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筑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3、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系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筑人的違章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違章建筑建筑拆除需要賠償多少拆除違章建筑不需要賠償。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的被拆遷人無權主張拆遷賠償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可以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條件、執行法律依據和執行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的條件是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
接到自行拆除違章建筑通知書后并未拆除違章建筑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法律依據是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湖南違章建筑拆除 ;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資料:
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