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1、精神病指嚴重的心理障礙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
2、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
3、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顯得古怪、與眾不同;
4、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
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喪失判斷力,認為自己的心理與行為是正常的,拒絕治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怎么證明精神受到損害去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法律分析】
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活動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的非財產上的損害。如精神上的悲傷、失望、憂慮等。精神損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權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財產權而引起。前者如侵犯人格尊嚴或侵犯身體健康權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機關非法拆除相對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氣憤、痛苦。精神損害的對象不同于精神損害的客體。對象是損害事實指向的具體權利或法益,而客體是對象所能體現的精神利益。這等同于法律中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關系。精神損害是指損害事實致使自然人精神利益損失或者應該獲得而未獲得。損害事實可以是侵權行為,也可以是違約行為。精神損害的客體是精神利益,而精神痛苦、不快、不適是其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對精神病的鑒定,由有精神病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精神病司法鑒定 鑒定什么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的內容包括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精神狀態、精神損害程度、智力障礙、以及各種法定相關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
精神病司法鑒定主要鑒定哪些內容這是一大類鑒定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主要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防衛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為能力,交通或傷害案件中精神損害殘疾程度的鑒定等有關類型,實踐中類似鑒定比較專業,一般由鑒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于疑難復雜的鑒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
參考法條:
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
第六條法醫精神病鑒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精神損失賠償范圍要是確定需要進行鑒定嗎需要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參加鑒定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精神損害司法鑒定 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9條
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