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農業受災每個地區的補貼標準是不一樣的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舉例如下:
1.廣西蘇圩鎮農作物受災補貼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蘇圩鎮政府以“2.79元/畝”的標準補貼西瓜農戶。主要是幫助農戶們購買種子、農藥、肥料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盡快恢復生產。目前該鎮組織各村按照上級政策規定開展受災西瓜種植的補助申報工作。
2.青島農作物受災補貼標準
2020年度青島的小麥最高保額是500元/畝,馬鈴薯最高為每畝1000元,蘋果最高賠償也是每畝1000元。
《中央財政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救災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應對農業災害的農業生產救災、應對水旱災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后的地質災害救災三個支出方向的專項補助資金。其中:農業生產救災支出用于災害的預防、控制災害和災后救助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和抗旱;地質災害救災支出用于已發生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災,不包括災害發生前的防治支出。
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農田玉米災害損失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的一種保險。
農業保險理賠的標準
設置起賠點。理賠起點為30%,即承保的農作物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率達到30%(含30%)以上到70%時,按農作物生長期劃分保險金額和損失率計算賠款。
具體理賠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各生長期保險金額*損失率*受損面積。對于損失率達到70%以上時,按該農作物生長期保險金額全額賠付。
1、種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事故但損失率在30%以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實際損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賠付,70%(含70%)以上全額賠償。每位被保險人保險水稻地塊面積小于實際種植面積時,按承保面積占實際種植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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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公司在農作物受災什么程度下能賠償被保險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的農作物幼苗期損失程度在7成以下(不含7成)的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視為部分損失。在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在現場查勘后進行核定損失并登記;若連續受損,保險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損的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在保險責任終止后進行賠付。為了體現“輕災少賠、重災多賠、絕收全賠”的原則,部分損失賠償分段測定賠償系數,并按以下公式計算:
損失程度在30%以下(含30%)的,保險人不予賠償。
損失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的,分段測定損失賠償系數,并按以下公式計算:
賠款金額=單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30%)×賠償系數×受災面積
對巨災實行有條件的“封頂賠付”,即以全省為單位統算,出現賠款超過保費總額度的巨災時,實行100%”封頂賠付”。如果局部出現巨災,全省統算沒有超賠,受災區域屬于哪個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就由哪個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承擔責任,包括超賠責任。當全省統算沒有出現超賠時,按實際損失賠付。
賠款理算工作由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省統算不超賠時,由縣級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報損清單》、《現場查勘記錄》、《最終定損清單》,按戶計算賠款,并制作各級《賠款發放明細表》。全省統算超賠時,根據受損情況,等比例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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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他人農作物怎么賠償?作物損害賠償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的規則
一、作物損害賠償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的規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農作物受災賠償標準 :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三)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損益相抵原則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其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其三,損益相抵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其四,損益相抵由法官依職權行使。在訴訟中,法官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徑以職權,根據確認的證據,適用該原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