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
1、醫院醫務科電話
2、醫院辦公室電話
3、縣衛生局醫政股電話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四、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并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后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6 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醫療差錯事故處理結果辦法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衛生行政部門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的處理。3、訴訟解決。
【法律分析】
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并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避免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技術鑒定。倘若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重新鑒定、行政復議和訴訟。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當然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醫療糾紛后的處理程序是什么?醫療糾紛 后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A,基本程序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調查病人及家屬。 (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 (3)調查旁觀人員。 (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 (5)進行技術咨詢。 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 4、熟悉有關 法規 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 醫療糾紛處理 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 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高級人民法院。 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B、投訴情況記錄備案 1、投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和住院號。 3、投訴的主要內容和目的。 4、調查的基本情況。 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教訓。 6、處理情況。 C、有關資料 1、投訴信件。 2、調查記錄。 3、有關的錄音材料整理。 4、有關的醫療文書。 5、有關物證材料。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1、召集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 2、召開會議,通報有關情況,主要包括醫療糾紛的基本情況。 3、學習有關法規文件和規章制度。 4、鑒定調查:復習病情資料,包括查閱病歷,病理切片和尸體解剖結果以及有關當事人的記錄和錄音資料等。 5、鑒定辯論。 6、鑒定: (1)采取無記名投票進行鑒定。 (2)應用 醫療事故 (事件)輔助鑒定系統進行鑒定(優點是可以將鑒定者的意見和鑒定結論全部保存下來)。 7、發布醫療事故(事件)鑒定書。 8、依照鑒定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法院 訴訟 、判決基本程序 一、起訴。主要是原告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個別情況下可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 二、受理與 立案 。法院接到起訴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開庭前準備 1、向當事人發送起訴狀、 答辯狀 副本。 2、確定審判組織。 3、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 4、確定審判人員是否自行回避。 5、審查并確定案由。 6、確定當事人范圍、通知遺漏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7、審核訴訟材料。 8、認真調查和收集 證據 。主要方法有: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要求當事人、第三人提供證據;詢問 證人 、鑒定人;提取物怔、書證、視聽資料為證據;勘驗物證、現場。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 證據保全 措施的情況。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 財產保全 措施的情況。 11、查清是否有需要 合并審理 的情況。 12、查清是否有分開審理的情況。 13、查清是否有法定 不公開審理 的情況。 14、制定庭審提綱。 19、開庭通知及公告。 四、 開庭審理 1、開庭預備。 2、審理開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1)原告及其訴訟 代理 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4)互相辯論。 5、法庭調解:行政案件不適調解。 6、合議庭評議。 7、宣判。案件審理終結,合議庭就當事人在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決定后,當庭予以宣讀。 醫療糾紛在如今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給醫療工作者帶來巨大的壓力,醫患關系也是出現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了很大的問題,在我國的相關規定中有詳細的規定,如果發生醫療肌膚嗯,首先可以進行的就是能夠協商解決,協商無果還可以向醫療部門進行反應,醫療部門依法可以進行解決。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醫療糾紛處理 流程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 醫療糾紛 或投訴發生后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 人民調解 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 司法鑒定 或 醫療事故鑒定 ,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糾紛處罰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于經濟處罰和 行政處罰 。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 警告 、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6、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 7、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8、進修、實習人員引發醫療糾紛,由其帶教老師承擔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 9、對醫療糾紛發生后,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托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制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 10、醫療糾紛結案后兩周內,責任科室負責人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就該醫療糾紛進行討論,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人數及承擔經濟處罰的比例數,連同“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行政處罰意見一并寫出總結報告相關管理科室。 11、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責任大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最終處罰結果。 12、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相關管理科室按照本規定通知結算中心,勞資科執行。對責任科室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科室經營收入扣除。對責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人 工資 、 績效工資 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證月生活費500元)。 病人和醫生因為醫療糾紛的問題現在是越來越多的,但實際上這是誰都不想看到是一種事情,遇到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首先應該是找到解決糾紛的辦法,然后在選擇正確合適的法律途徑去解決,而且這樣爭吵是解決不了問題,只有用正確的方式處理才能讓對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衛生局對醫療糾紛的處理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條例》 第二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一、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愿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的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并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處理結果報告 ,并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