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按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你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的表述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涉及侵權問題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而言,只要是沒有制止酒后駕車,同桌人無論是否喝酒可能都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我想問一下一桌吃飯的哥們喝酒出了交通事故,我沒喝酒要付責任嗎如果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你們有勸酒、勸喝等情況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你們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當然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喝酒駕車本身就有過錯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即使承擔責任,你們也只是承擔次要責任, 找肇事司機賠償
同桌飲酒致人死亡同桌沒有喝酒的人會承擔責任嗎雖然未與受害人沒有共同飲酒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但共同餐飲與肇事在一桌但沒有與其喝酒 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但,首先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認知和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等僥幸行為,其本人就對過量飲酒傷亡后果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因此,受害人本人對此重大過失行為負主要責任。
其次,共同參與飲酒和餐飲的當事人,在明知與其受害人可能患有某種禁酒疾病、酒量有限、或者發現飲酒后出現不良反應,以及明知酒后即將發生危險情形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與之對飲,或一同餐飲而不履行勸阻義務而導致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后果發生死亡等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律)第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等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應當根據侵權責任人的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