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國家賠償法》中沒有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的賠償數額作最高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根據《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2014年5月27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從有利于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2014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3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00.69元計算。
2、相關法律知識:
《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最高賠償標準是多少?最高國家賠償的標準:如果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平均工資來計算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如果是造成他人傷亡的,則需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其中誤工費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喪葬費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黑老大”為何獲得6.79億國家賠償?8月11日,遼寧省公安廳正式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返還袁誠家夫婦各項財物款約6.79億元。這一數字,刷新了我國國家賠償金額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的最高紀錄,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除了破紀錄的天價賠償以外,本案還有另一個引人注目的要素,那就是作為國家賠償對象的袁誠家,不僅并非“無辜”之身,而且還是罪行累累、貨真價實的“黑老大”。
2010年,擔任過本溪市政協委員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東北巨富袁誠家因為“涉黑”遭到刑事拘留。
據調查,袁誠家本是遼寧本溪人。年輕時,中國國家賠償最高紀錄 他曾以馬車夫、裝卸工、個體運輸等職業為生,1999年取得本溪偏嶺第一鐵選廠經營權后,又到鞍山及云南等地發展。
2002年,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后,袁誠家找到因賭博輸得傾家蕩產的杜德福幫忙。杜德福帶領手下兄弟投靠袁誠家后,為其擺平“黑道”的一切事情。
隨著人員增多,袁誠家身邊漸漸形成了數十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犯罪組織內部稱袁誠家為‘老大’?!洗蟆粋€指令迅速出動,動輒數十人,攜帶槍支、砍刀、鐵棒,打、砸、砍、殺?!本浇榻B。
警方偵查結果顯示,2002年以來,袁誠家、杜德福采取非法手段,將觸角伸向遼寧本溪、鞍山和云南香格里拉的礦山開采、選礦加工、房地產開發、房屋建筑等領域,至案發前,總資產累計達20億元。
在長達四年的羈押與調查之后,2014年1月,遼寧省營口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袁誠家于2000年時完成資本原始積累,先后網羅20名社會閑散人員和釋放人員,至2003年形成了“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審判,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等六項罪名,合并判處袁誠家20年有期徒刑,并判決追繳和沒收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財物及收益,其中包括袁誠家擁有的22家企業,企業賬戶存款1.4億余元和30臺車輛等。
袁誠家不服上訴,但在一年的訴訟之后,2015年11月,法院對袁誠家的定罪和量刑維持了原判,這意味著,袁誠家的罪行徹底坐實,他被稱為“黑老大”也毫不冤枉。
然而,和一審相比,二審卻在一個地方采納了袁誠家一方的意見——法院認定,原判中17家企業財物及收益追繳和沒收不當,應當予以撤銷。
遼寧高院判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的袁誠家17家企業及其企業賬戶資金等,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關聯性,將這些企業及企業賬戶資金、車輛及凍結資金、其他資金部分予以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
這個關鍵之處的改判,為袁誠家此后爭取國家賠償,埋下了重要的伏筆。
在一年半的準備之后,2017年5月,尚在服刑的袁誠家委托律師,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辦案機關遼寧省公安廳遞交了37.3億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5月15日,遼寧省公安廳出具憑證,表示已經接收袁誠家案國家賠償申請材料,其中包括12頁的賠償申請書,75頁的證據材料,以及共計874頁的一、二審判決,該憑證落款加蓋了“遼寧省公安廳國家賠償專用章”。
歷時近3個月之后,遼寧省公安廳針對上述賠償請求進行了查核,并最終做出賠償決定。雖然輿論對此感到震驚,但事實上,這卻并不是什么出人意料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