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
地址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天津市和平區氣象臺路22號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天津醫科大學第三教學樓三樓天津 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
電話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 022-83336850,022-23522636。
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是2000年經天津市司法局核準成立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醫學鑒定機構—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本中心接受公檢法、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及單位委托對外進行交通和工傷事故傷殘程度、人體血清、分泌物、組織鑒定等法醫學鑒定。
擴展資料
鑒定項目如下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
1、傷殘程度評定:
包括交通事故致殘、工傷事故致殘、意外傷害致殘、打架斗毆致殘等的評定。
2、保險理賠法醫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3、損傷后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營養時間的審查:
損傷后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護理時間、營養時間的鑒定。
4、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指損傷致殘后對護理及依賴情況判定。
參考資料來源: 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中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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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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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傷殘鑒定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2、辦案機關經審查準予的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由辦案機關向申請人提供鑒定機構名單供申請人選擇;
3、由辦案機關出具委托書,委托經選擇確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由辦案機關與鑒定機構簽訂委托鑒定合同書,明確鑒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等等。
5、申請人應當接受鑒定機構的身體檢驗,并提供醫療檔案和相應的資料。辦案機關一般是交警隊,具體可私聊
在天津個人做傷殘鑒定怎么做在哪兒做?天津市殘疾人鑒定需要到戶籍所在街鄉鎮或區縣殘聯申請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由街鄉鎮或區縣殘聯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安排直觀認定或到指定醫院鑒定。
根據《天津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殘疾人證》發放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區縣、街鄉鎮三級發放管理制度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并建立天津市殘疾人證管理系統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全面管理《殘疾人證》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的發放工作。條件尚不具備的區縣可暫時實行市、區縣兩級管理。
第五條《殘疾人證》由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鄉鎮或區縣殘聯提出辦理申請。凡是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2.實行二級管理的區縣殘聯根據《殘疾評定表》的評定結果進行初審,符合標準者,填寫《天津市殘疾人狀況登記表》一份,然后將《天津市殘疾人狀況登記表》中的相關資料和《殘疾評定表》錄入、掃描到殘疾人證管理系統中,網上提交本區、縣殘聯審核、簽發人員審核、簽發。對不符合殘疾標準者,要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并將評定表一份交給申請者。
第六條申請:凡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并自愿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須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張、到戶籍所在街鄉鎮或區縣殘聯(三級管理到街、鄉、鎮殘聯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二級管理到區、縣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殘疾人證申請表》。
凡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領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須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第一代殘疾人證、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張、到戶籍所在街鄉鎮或區縣殘聯(三級管理到街、鄉、鎮殘聯;二級管理到區、縣殘聯)提出換證申請,如實填寫《殘疾人證申請表》。戶籍已遷移但沒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須向原發證街鄉鎮或區縣殘聯申請核發第二代殘疾人證,換證后再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
第七條 受理:街鄉鎮或區縣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與申請表填寫的內容進行核對,經系統確認無誤后,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安排直觀認定或到指定醫院鑒定。并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證管理系統。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殘疾評定:申領殘疾人證,須依照《殘疾標準》對申請人是否殘疾、殘疾類別、等級進行殘疾評定。殘疾評定分為直觀認定和醫院評定。
1.直觀認定,對依照《殘疾標準》能夠直觀認定類別和等級的,由受理機關辦證人員開具《殘疾評定表》(殘疾評定表一式三份),指導申請人到本區縣殘聯進行直觀認定。區、縣殘聯必須組成由分管副理事長為組長的3人直觀認定小組負責直觀認定工作。直觀認定小組依照《殘疾標準》直接填寫《殘疾評定表》,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并由所有直觀認定人員簽字、加蓋公章。
經相關部門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技術監局1996.03)、《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等2004.11.15)、《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國家質檢總局2002.12)評定的肢體殘疾人,其等級符合《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中的肢體殘疾等級對應關系者不再重新評定,按照對應關系確定其等級,直接發放殘疾人證。由直觀認定小組人員填寫《殘疾評定表》,明確記錄參照依據、相對應的類別、等級。并將《天津市職工工傷證》、《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傷殘軍人審批表》;《司法鑒定意見書》等原始材料復印件留存歸檔。
2.醫院評定,對于不能直觀認定的,應給申請人開具《殘疾評定表》(殘疾評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寫相關內容,指導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疾評定。鑒定醫院的指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商市衛生局,根據全市醫院資質和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共同確定(詳見《天津市殘疾人評定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3.多重殘疾者,經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同意,可以進行一種或多種殘疾類別的直觀認定或鑒定。多重殘疾的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類別為“多重殘疾”。確定為“多重殘疾”的,應在殘疾人證備注中記錄各類別及等級,并加蓋公章。
4.殘疾評定期限為:《殘疾評定表》自開出當日起一個月內有效。超期后應重新領取《殘疾評定表》。申請人應在開具《殘疾評定表》五日內到指定的醫院預約鑒定時間。
5. 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原《殘疾人證》及檔案資料中無殘疾等級的、非指定醫院鑒定的、原雖經直觀認定,但在換證中確認為不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必須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殘疾人證》及檔案資料中殘疾類別、等級記載完整、明確,可以不重新進行殘疾評定,直接換發第二代《殘疾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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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有權索取前三次體檢報告(復印件單位應蓋章);
2、單位要告知你有沒有職業病;
3、單位給你兩個選擇是可以的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但是都要職業病治療后、職業病鑒定賠償后;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賠償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還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維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第十五條 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第十六 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天津濱海新區傷殘鑒定中心 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復查時間安排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