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每個省市的賠償標準都不統一。內蒙古交通事故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內蒙古交通事故各項賠償金額時應查清事故發生地當年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2022年交通事故賠償內容:
1、醫療費
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2、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確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
5、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
8、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評不上傷殘等級的沒有該項費用,具體每個傷殘等級能獲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權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賠償標準的五至十倍予以賠償。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賠償標準。
9、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11、后續治療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2、整容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3、康復費
該項為因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發生的費用。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4、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15、喪葬費賠償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金額=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2個月×6個月
16、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可能同時包括財產直接損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依據發票和合理性結算)、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內蒙古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內蒙古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印發.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通知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
(一)農、林、牧、漁業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32896元(90.1元)
(二)采礦業:69061元(189元)
(三)制造業:48816元(133.7元)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70671元(193.6元)
(五)建筑業:41628元(114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62654元(171.6元)
(七)信息傳輸、信息技術服務和軟件業:61332元(168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43397元(118.9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34277元(93.9元)
(十)金融業:77629元(212.68元)
(十一)房地產業:40790元(111.75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5672元(125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61680元(168.9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0393元(110.6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
(十六)教育:64026元(175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59351元(162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55140元(151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57429元(157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照本標準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的標準計算(110元)。
三、《辦法》第十一條中“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為100元。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照本標準三條一款的標準計算(100元)。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350元。(死亡賠償金567000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為:70周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4538元(喪葬費27228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885元:“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9972元。
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是什么?依照相關規定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依據通常包括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
1、造成精神損害的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若法律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則適用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內蒙古2022年誤工費在交通事故中有什么規定根據最新規定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相關勞動者的賠償問題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并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應得的賠償。那么, 內蒙古誤工費 在 交通事故 中的有什么規定呢?一般來說,誤工費的 賠償標準 應當按照當事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為依據,其次還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 一、內蒙古 交通事故誤工費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項目和計算辦法》 第八條 誤工費 根據當事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當事人誤工時間,根據其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 傷殘 的前一日。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 二、內蒙古交通事故 護理費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第九條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當事人所需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員的人數以及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其勞務報酬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和當事人所需的護理依賴程度計算。 護理依賴程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者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以下簡稱《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該標準另發)確定。護理依賴程度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當事人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按照100%的比例計算;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80%的比例計算;需要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50%的比例計算 護理人員的人數,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評)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的人數。 護理期限,當事人在住院治療期間需要護理人員(陪護人員)的,應當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所需護理人員的期限,按照醫療機構醫囑的時間計算。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的標準給付。 當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護理依賴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者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理費按照部分護理依賴的標準給付。時間超過三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鑒(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進行確定。 當事人因傷致殘不能恢復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由鑒(評)定機構依據《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及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期限按照 傷殘賠償 金給付的年限計算。 三、交警一般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 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內蒙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 范圍予以 立案 。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 證據 。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 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 警告 、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綜上所述,關于 內蒙古誤工費 在交通事故中賠償辦法已將詳細說明,當事人與事故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盡快解決問題。同時,若雙方在交通事故的其他方面問題還應按照相關程序解決問題,進行報案受理、責任認定以及損失賠償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