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雙方協商不成鑒定機構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法院又不指定是違法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了當事故雙方無法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時,法院要指定鑒定機構。如果法院不指定,當事人雙方可向上級機關進行投訴。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鑒定機構的選擇方式順序一般為:1,雙方協商確定。2,協商不成的,法院指定。3,雙方各自單獨選擇一定數量的鑒定機構并排列順序,一般為五個左右,法院按照最先出現的同一機構確定鑒定單位。4,在法院見證下隨機抽取。另外機構選擇也是有限制的,不是說想要北京或者美國的機構都可以。從效率的角度來說,法院一般會讓雙方選擇本地有資質的機構,除非雙方有充足的理由證明這些機構的資質或者獨立性無法保障,否則就必須選擇。傷者經司法鑒定,如果是輕微傷打人者將面臨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造成輕傷的要負刑事責任,自首的可以酌情減輕刑罰。把對方打成骨折,要經過法醫鑒定 ,如果屬于輕傷涉嫌傷害罪,要判刑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處罰,要拘留。但如果對方諒解或放棄起訴,可能不會判刑。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根據相關法律將會對打人者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打人者是累犯,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應當從重處罰。無論是哪一種,均需要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對于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后,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基層法院可以指定鑒定機構嗎(急)如果是刑事案件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法院不可以指定鑒定機構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只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指定,可以指派內設的技術部門來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外聘具有鑒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鑒定。
如果是民事案件,基層法院可以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法院內部不得設鑒定機構。
公安和檢察院的偵查技術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
請問有誰知道,現在文書鑒定法院內部還有鑒定機構嗎?是否一定要由法院指定,還是可以自己選擇?鑒定機構1、法院內部的鑒定機構與外部是一樣的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
2、無論哪里的鑒定機構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必須有資質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并且經過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
3、一般是由法院指定,也可以自己選擇。只要是正規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經過法庭質證,都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院鑒定傷殘的指定機構有哪些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所有鑒定機構均有司法部、司法廳、司法局公布資質。法律依據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院還沒指定鑒定機構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