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 發生車禍事故,責任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的劃分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即我們常說的全責主責次責同責,同等責任就是雙方責任同等,五五開。雖說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和嚴重程度都不盡相同,責任劃分也相當復雜,在下面的16中情況下是全責。
全責十六種情況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
1)追尾前車(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8)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本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沖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暫停、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
15)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符合上述全責十六種情況的,會被判定為交通事故全責。一般就是違反交通法規的、違反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的、未按規定讓行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是違規車輛全責。
發生交通事故后,若一方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現場證據,導致無法查明事實的,需要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當事人主觀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比如故意在人行道上撞人),或因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且其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他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也是全責。
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會被吊銷駕駛證的幾種情況:
1)駕駛的車輛是拼裝機動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2)查出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
3)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全責保險公司全賠嗎?依據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我國相關法律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的規定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交通事故一方全責的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一般是由保險公司賠付的,但賠償超出限額的,由責任人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程序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車輛事故本車全責 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