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一、工傷10級傷殘賠償標準
1、工傷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一般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對于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的職工,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若合同到期、勞動關系解除,或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則職工依法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進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支付。
2、法律依據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交通事故10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十級傷殘一共賠多少法律分析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當事人遭受人身損害被鑒定為十級傷殘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的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因工受傷的當事人經工傷認定后為10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到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十級工傷賠償是多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工傷十級賠償系數是多少”的解答如下: 1、十級傷殘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第四、五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項工傷保險待遇。 三、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 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六、輔助器具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七、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八、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10級傷殘賠償?十級傷殘是根據當年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的平均工資計算的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
例如2551為平均工資人身損害十級工傷賠償 ,實際計算時需按照當年市平均工資計算。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方法》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