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了規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訟狀。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情形),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一、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我們需要看全部病歷,請及時將病歷郵寄到我們醫療糾紛事務部,我們醫療糾紛事務部會對醫療機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的診療護理等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看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我們會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我們全面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是否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失行為,因為違反上述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才屬于醫療事故。 二、 處理醫療糾紛 程序,1、將所有病歷(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醫療實物、監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蓋醫院印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2、鑒定可以共同委托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鑒定,也可以起訴之后作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 三、無論司法鑒定還是醫療事故鑒定,兩種鑒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鑒定由當地醫學會作,不服可向上一級醫學會 申請重新鑒定 ,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為準。 醫療過錯鑒定 不是這樣的,醫療過錯鑒定是由 司法鑒定機構 作的。不服的話,可申請重新鑒定,但沒上級鑒定機構一說。無論哪種鑒定,鑒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給你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全面審查病歷后,會給你一個客觀公正的書面回復。 四、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賠償以下項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賠償項目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 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五、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六、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嚴重的 承擔刑事責任 。
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患雙方都不要過于沖動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可以一起協商處理糾紛,協商不成或者不一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的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