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只有兩種情況,具體情形有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并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他情形。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支付不需要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勞務派遣 員工被辭退, 經濟補償金 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經濟補償,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 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 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并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了勞動關系,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的具體工作,但是從法律關系上講,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的委托,替勞務派遣單位完成其對用工單位的勞務服務義務。因此從本質上講,被派遣勞動者還是為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于勞務派遣單位應完成的工作義務。
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分析:1、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即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3、經濟性裁員(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