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流產與她遭遇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的車禍是有關系的。
南京一孕婦打車遭遇車禍,十日后流產。
南京一孕婦遭遇出租車事故。十天后,她腹中的試管嬰兒胚胎流產。事故雖然很輕微,但并沒有對周女士造成重傷!但由于車禍導致周女士不幸流產,最終法院判決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試管嬰兒手術2萬,精神損失費1.5萬!其余費用是周女士的醫藥費,總共賠償4萬元左右!周女士起訴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了司機和他的保險公司,索賠15萬元。很明顯,法院并沒有完全支持周女士的訴求,而是綜合各方面因素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決。周女士是一位高齡產婦,這次流產后她能否再次懷孕還是未知數。可以說,事故對周女士的打擊很大。司機說,如果周女士在車禍當天流產,可以算是車禍導致的流產!然而,周女士直到十天后才流產。是否是車禍造成的還不得而知!所以司機認為周女士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流產與她遭遇的車禍有關系嗎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
要知道周女士做的是試管嬰兒,非常努力成功的孩子流產也給這個女人帶來了很大的創傷,所以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我們說流產,也可能和車禍有關系,因為這個女人受了太大的驚嚇,所以不要認為和車禍沒有關系,只能說這個涉及的時間比較長。并不是說試管嬰兒成功后他就不會流產。另外要知道,自然流產是沒有辦法人為控制的。大多數選擇做試管嬰兒的人選擇這種方式只是因為男性的精子質量不是很好。這位周女士失去寶寶后根本無法接受,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我個人的看法
雖然賠償了47000元,但對于這位母親來說,這是遠遠不夠的。在做試管的過程中,她應該花了不少錢。本來想索賠15萬,最后只賠了近5萬。
(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車禍導致流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嗎律師解答車禍導致流產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車禍導致流產不僅會對孕婦身體造成嚴重損害還會造成孕婦嚴重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的精神損害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這種情況下,孕婦不僅能要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也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我因車禍小腿粉碎性骨折,到醫院后被醫生確定為骨筋膜綜合癥,但醫生沒有做任何措施,過了有二十幾個小時指導意見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
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你好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其有可能是術后炎癥感染導致的。應以功能恢復為主的。
車禍骨折后遺癥得了骨髓炎該向肇事者索賠嗎?我父親四年前出了交通事故導致小腿骨折,手術住院兩個月,一與交通事故有關系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的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可以向肇事方主張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
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交通事故造成一個多月的孕婦流產,要不要賠償精神損失費協商未成?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法律)第1179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如果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起訴肇事者及保險公司索賠。
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他組織之間以及車禍小腿骨折未直導致流產 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