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公司未繳納社保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的,補償金賠償包括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
2、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這筆補償金,那么也是可以直接的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部門來解決雙方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公司沒給員工交社保怎么賠償?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如何賠償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于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征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作為一名員工,我們應當完成公司給我們的任務,但是我們也應當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面對公司的無理條件時,我們應當勇敢的要求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向惡勢力低頭,采取正確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還有疑問,請咨詢華律網律師。
公司沒有交社保怎么賠償一、如果公司不交社保怎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新《社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作出更多的強制措施。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但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處以罰款,而且將被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可以向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保證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收。
二、公司不交社保有什么后果?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性交的。
如果公司不交保險的話,相關部門會對你公司進行處罰,并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如果公司不給你們交保險,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勞動法之所以這么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老有所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有的企業經營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職工權益,拒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這里要提醒企業經營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認真遵守,不然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應當的。
三、公司不交社保怎么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在《勞動法》當中規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的話,職工可以當時就提出離職并且可以向公司索賠,但因為公司不交社保的這種做法本質上就會面臨一定的行政處罰,所以,不交社保,但是職工也沒有提出來離職的情況下不存在著賠償。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可以要求之前欠交的社保費用要一次性補交。
公司沒有繳納社保怎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給員工造成損失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員工所在企業的法定義務,這是無可辯駁的。而且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員工自己委托代理機構繳納的,產生的費用應當由企業支付給員工。而這時候,勞資雙方的關系已經不單純是勞動關系了,變成了普通的民事關系,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應當以要求企業補償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怎么賠償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企業少繳社保怎么補償 他情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