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的程度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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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1一10級評殘標準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識消失;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不能工作;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需經常有人監護; 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明顯職業受限;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職業種類受限;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各種活動降低; 不能勝任原工作;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遠距離活動受限;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1一10級傷殘鑒定標準1—10級傷殘鑒定標準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具體如下: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10級傷殘鑒定標準?1—10級傷殘鑒定標準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
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具體如下: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10級傷殘鑒定標準根據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我國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一般傷殘的等級依據傷殘嚴重程度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其中一級傷殘最重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賠償的也最多,而十級傷殘則是最輕的。
一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部隊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
根據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___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 不能工作;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 明顯職業受限;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 職業種類受限;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 遠距離活動受限;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_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