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的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擴展資料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
青島政務網-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強行拆遷及青島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現在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我們隨處可以聽到強制拆遷這個詞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那么什么是強制拆遷呢?青島在拆遷方面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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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遷安置協議中規定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的搬遷義務時,由拆遷人通過仲裁、訴訟或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方式,使拆遷行為獲得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迫使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的活動。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立法中關于強制拆遷可以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拆遷人應當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委員會做出的拆遷裁決。第二,拆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做出相應的判決并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之。第三,拆遷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遷。前兩種情形中的強制拆遷屬于司法強制程序,第三種屬于本文擬進行探討的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現實生活中,行政強制拆遷使用過多過濫,在適用范圍和程序方面很不規范,極易引起爭議和糾紛。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拆遷適用過多是不正常的現象:一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一方面,行政強制的不合理適用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研究,廓清其適用條件和范圍,以便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實生活中假借行政權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青島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規范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征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乘以0.5的系數所確定的面積數額,結算給被拆遷人住房改善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拆遷補償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筑和逾期臨時建筑,均不予補償。拆除在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畢的,對該房屋予以補償。發布拆遷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拆遷人、拆遷承辦人和被拆遷人情況;(二)拆遷房屋座落地址、建筑面積;(三)補償方式;(四)實行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五)實行房屋補償的內容:補償房屋的地址、房號、套型、建筑面積、交付時間,補償房屋的價款及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的發放;(七)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八)其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他約定。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戶400元計發,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
第十四條
拆遷人對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對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被拆遷人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補償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征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按照規定經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后實施。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應當納入征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對拒絕、妨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青島市農村拆遷賠償標準是怎么的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的合法權益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辦發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經市政府同意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調整我市征地年產值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對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進行調整。對上述區、市不再劃分城市規劃區內、區外,其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調整為: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每畝2350元,平度市、萊西市、即墨市、膠州市每畝2150元。其他土地年產值標準參照本地區耕地年產值標準執行;李滄區繼續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見》規定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執行。 二、調整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 三、各區、市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低于以上規定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在國家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補償,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見》、《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中有關征地年產值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征地年產值標準、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調整按規定需要審批、備案的,依法依規辦理。以上就是新的青島 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 拆遷補償標準 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各位拆遷戶需要根據最新的拆遷補償辦法來核算自己的拆遷款。倘若政府有新的補償辦法出現,就需要及時公開信息,而拆遷戶們也可以登入相關網站查詢。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青島拆遷有哪些法規和優待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均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三十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產權清晰。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范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于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內容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三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按照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拆遷的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糾紛解決后,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七條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青島市李滄區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到底是多少?每平米800?還是1200?租賃費是12/平米/每月?內行請指教不一定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國家征地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的話錢就高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地方或某企業征地的話錢就低。沒有固定的標準。
青島市市內五區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第一條 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棚戶區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域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區(片)、區(片)內房屋破舊簡陋且大部分為平房;
(二)居住區(片)內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擁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區(片)內市政公用設施不全,房屋內基本無上、下水,防汛抗災能力差。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安置、補償實行“拆一還一、有償安置”的原則,“拆一還一”是指對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積予以安置;“有償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違法建筑及臨時建筑,不作為原房屋面積計算。第四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李滄區拆遷補償政策 :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房屋安置工作實行“閉卡分房、公開安置”的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第五條 棚戶區內現有人口分為應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應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遷使用人條件、在拆遷地實際居住且在本市市區(含嶗山區、黃島區,下同)內無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列入的拆遷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備應安置人口條件的其他人口。
棚戶區的應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況的有關數據以確定的抄錄核實戶口日期時的情況一次性確認,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六條 棚戶區的拆遷安置采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第七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確定的棚戶區范圍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居民分戶手續,對按規定確需遷入戶口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房管部門停止辦理分立房間承租名義手續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停止辦理換房手續和房屋買賣、贈與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變更手續;工商部門停止辦理營業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 對應安置的被拆遷使用人按下列原則安置房屋:
(一)應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應安置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原則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三)對原承租一處公房或使用一處私房而戶籍分立兩戶或兩戶以上的,原則上按一戶安置。第九條 對被拆遷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區位相當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積(公房以房屋承租單為準,私房以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為準)安置。
對于住房確實困難的,可按以下標準安置:三人戶以下(含三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八點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五點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規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積,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積,但人均增加的面積最多不超過市區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規定標準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積,免繳超面積安置費,超過此標準增加的住房面積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第十條 鼓勵被拆遷使用人以建筑造價或房改方案規定的標準價購買安置房屋的產權。購房價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規定的按工齡優惠和一次性付款優惠的基礎上再給予棚戶區購房的特殊優惠,即:
(一)按工齡優惠。根據購房職工的工齡每滿一年,按售房價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過20%;
(二)一次性付款優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價的14%折扣;
(三)棚戶區的購房優惠。按售房價的20%折扣。
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
被拆遷使用人按標準價購買的,按優惠辦法計算的標準價和建筑造價購房款的差額部分(以下簡稱產權差額投資),由購房職工所在單位交納。第十一條 被拆遷使用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按建筑造價優惠購買的,享有安全產權;按標準價優惠購買的,享有50%的產權,其余份額的產權與投資單位按比例分配。
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可以使用、繼承,但不能贈與;購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個人、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