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交通事故發生后要進行車輛鑒定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的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單車事故,交警隊為什么,必須做車輛檢測鑒定嗎、有法律依據,和實際用途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交警隊是必須做車輛檢測鑒定的。
法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被扣交警大隊的,在事故責任認定確定以后,就可以提車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了!警察扣車是為了進行事故的責任認定,發生了交通事故,現場不能當場明確確定責任的,都可以實施扣車,然后進行車輛的性能技術鑒定,根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在完成所有調查取證以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需要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遇到重特大事故,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這里的檢驗、鑒定需要由第三方來實施,這個第三方可以是公安機關的專門部門,也可以是具有專業資質的法人機構,因此,這個時間需要根據檢驗、鑒定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交通事故車輛怎么鑒定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流程1、凡需要鑒定事故車輛及其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他檢材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托書,并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鑒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鑒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并簽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2、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鑒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法律依據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電動自行車在交通事故以后需要做機動車鑒定嗎?根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37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的規定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交警有權委托第三方對事故車進行鑒定。因此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可以向交警提出申請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要求對該電動車進行車輛屬性鑒定。
理論上鑒定分為很多,即使車輛屬性不做,那么安全性或者碰撞痕跡都是可以做的。這個事故有其特殊性,之前電動自行車各地存在地區化差異,有些地方甚至沒有地方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或者管理比較混亂。
這種情況下,有些地方設立交通事故需要車輛鑒定嗎 了過渡期,如在某個過渡期內車輛可以繼續使用,超過這個之后就不得使用。或者在過渡期內都可以登記上牌,但這個之后必須按照國標上牌。
目前,法律法規對事故車輛中哪些情形需要進行檢驗、鑒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因公安部的規章僅僅是原則規定,執法實踐中交警部門遇事故車輛一律做鑒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細化立法中予以解決。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均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