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一. 交通事故鑒定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規定: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受害人的傷殘鑒定行為是為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鑒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鑒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交通事故中的鑒定費由被告承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九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規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于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未申請復核或者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于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核。
二. 在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我國實踐中,交通事故的鑒定費是由被告承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鑒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后確定責任在于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于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3、受害人的傷殘鑒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鑒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鑒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鑒定費由被告承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
補充材料: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比例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事故車檢測費用誰承擔交警不能以檢驗鑒定以外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的需要扣留機動車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的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要開具行政強制憑證,有關費用由行政部門承擔。但是,當事人自行申請鑒定的除外。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4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后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后,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事故車輛鑒定費誰出1、有關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4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后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后,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相關法規
第一、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此可知,訴訟費用并不包括鑒定費用,也就是說鑒定費不應直接依據該《辦法》判決鑒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并沒有實際說明鑒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序,產生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鑒定對方機動車費用誰拿 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鑒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后,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嗎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車輛損失鑒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事故車在需要鑒定的時候,一般就是通過法律在劃分責任了,所以這時候的鑒定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出或者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