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侵權致損的賠償范圍如下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造成殘疾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包括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民事財產侵權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
1、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
3、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4、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先協商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民法典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是什么民法典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是根據受害人實際受到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的傷害和侵權人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了嚴重后果的還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賠償金額標準民事賠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憑據支付。
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
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
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
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二)財產直接損失:依情況而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5、交通費: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
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2、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13、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不支持賠償權利人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我想問問民事或刑事傷殘賠償標準民事或刑事傷殘賠償標準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侵權不構成傷殘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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