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解答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有這些: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以下這些內容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 (一)道路 交通事故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 證據 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專用章。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要內容是什么解答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的主要內容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等內容。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