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根據相關標準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可定為九級傷殘。
相關法條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
腳踝骨雙側骨折,打了鋼釘鋼板,可評幾級傷殘1、如果是交通事故致傷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一般構不上傷殘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如果是工傷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那么應當是10級傷殘。
2、道路交通事故致傷的傷殘鑒定,主要是鑒定功能性障礙,而腳踝雙側骨折,經有效治療后,一般不會留下后遺癥,一般不會影響到腳踝的功能,所以一般不構成傷殘。
3、如果是工傷就不同了,因為工傷傷殘鑒定的是勞動能力障礙,腳踝骨折,經打鋼釘鋼板治療后,必定會影響到以后的勞動能力,所以構成傷殘。根據最新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5.10.2.12的規定,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者輕度功能障礙的,屬于10級傷殘。
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做了內固定 腳踝撕裂性骨折打了兩枚鋼釘 這個屬于幾級傷殘根據相關標準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可定為九級傷殘。
相關法條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
您好,腳踝骨折固定術打兩鋼釘,現在取鋼釘后,工傷鑒定屬于幾級,謝謝!很可能是屬于工傷九級傷殘。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形態異常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輕度功能障礙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
井下工人踝骨骨折打了兩個鋼釘,韌帶折了做工傷鑒定是幾級?根據職工工傷標準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為九級傷殘。
工傷骨折兩個鋼釘算幾級傷殘?工傷骨折兩個鋼釘算十級傷殘。
一、傷殘等級判定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
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最重。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
二、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其中,2551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資。實際計算時需按照當年市平均工資計算。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腳踝骨折打二顆鋼釘幾級傷殘 ;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三、工傷的認定范圍: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四、責任認定: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